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16 16:20:12

《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1年4月下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四类单位名单,分别是:科研院所、省属并已按照《山西省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1999〕97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起草了《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制定了该办法,旨在发挥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作用,推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省科技厅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的意见,同步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厅法律顾问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意见。

四、工作目标

细化我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四类单位需符合的条件,明确核定方式和核定程序。相关部门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定,确保其合法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主要内容

这是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的又一具体措施。该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核定条件、核定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阐述了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规定了核定方式、申请材料和核定程序和出现变更情形的处理方法,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明确了该办法的有效期。 

办法确定4类研发机构能够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从事科研活动并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有关办法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民政和海关核定。 

与“十三五”期间相比,财关税〔2021〕24号在政策惠及面上大幅扩容,其中科学研究机构在原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省属转制院所的基础上,将地市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大力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办法确定,有关部门依申请对研发机构名单进行核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有效期截止2025年底。 

为了将政策落实好,《实施办法》在借鉴外省做法基础上,最大限度简化要求,材料方面,只需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及印证材料;申请方面,第一批集中受理,以后采取常年受理方式。下一步,山西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核定工作,确保相关科研机构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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