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
1 | 行 政 奖 励 | 0400-H-00100-140000 |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18]28号)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六类:(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企业技术创新奖;(六)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科学技术厅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提名通知,依法受理或不受理提名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提名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提名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评审责任: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一切人员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4、决定责任: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提出的异议按规定进行处理。公示完毕后,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5、执行责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提请省政府公开下发授奖决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6、其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1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 | 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 点击查看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科技厅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13:02:22 |
(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1项)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