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 发布日期: 2023-12-27 16:38:05

《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23日印发,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目标是推动我省在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以全球视野推进我省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开展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与创新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制定思路

《管理办法》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为依据,以我省科技合作交流需求为导向,在原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仅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支持国内区域科技合作的内容,以有效利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升创新合作能力,加快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

三、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由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牵头组织。起草组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基础上,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结合山西实际,并横向借鉴参照北京、浙江、广东等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初稿。在初稿基础上,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厅局、各市科技局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意见,并对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研判和采纳。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省科技厅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并且出具了该办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律师意见。《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0日经省科技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省政府意见,删除了“在山西省内注册”的表述,同时对名称按要求进行了规范,于2023年5月23日重新印发施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五章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支持方向与重点、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5个方面,重点对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管理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四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项目设置的目的、资金来源以及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重点部分共三条。明确了国际科技合作方面主要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重点国别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国内区域科技合作方面主要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中部地区的国家级平台加强区域创新合作,与“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直属研究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与新疆等地开展科技援助合作;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平台方面主要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立足我省及自身技术需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重点国别在我省或国外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平台,以及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项目管理部分共九条。明确了交流专项的申报要求、申报单位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评审方式、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共两条。明确了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章附则部分共两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和解释部门。

五、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处室: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

联系方式:0351-404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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