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综合前沿处 发布日期: 2023-02-15 11:17:2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科发〔2022〕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年3月2日印发,并于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在2021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上,科技部火炬中心主要领导要求,科技厅(委、局)党组要加强领导,财政厅、税务局成员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要对中介责任、评审专家责任、企业责任细化明确;分管副省长在省委审计办重要审计信息上批示要求修改完善高企认定的相关制度,强化申报、受理、论证、认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堵塞管理漏洞,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省审计厅对我厅进行相关审计过程中也从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管理、认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专家抽取及专家库管理、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为落实科技部、省领导有关指示批示和审计部门相关意见建议,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制定省级实施办法,完善我省高新技术企认定相关制度。

二、制定过程

一是参考广东、安徽、山东、上海等地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经验,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认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地市科技部门职责、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细化。

二是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照以往我省高企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性地形成具体化、可操作的措施。

三、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和程序、检查与复核、专家管理、中介机构监管、附则等7章。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2条,明确制定背景依据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明确适用于山西省居民企业申请高企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部分共4条,明确了省认定办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各地市职责。其中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政策研究制定,开展高企政策宣贯;组织企业认定申报,指导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开展高企认定材料审核;拟定高企认定评审工作方案、认定工作规程,开展高企认定、更名、异地搬迁、复核等相关工作;建立高企认定专家库,负责高企认定专家管理;评审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及时向财税部门通报;指导各地市推进高企高质量发展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材料受理、数据统计、政策宣讲、跟踪服务等事务性工作。省财政厅参与高企政策的宣传;配合做好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职责,促进行业自律,对出具虚假年度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省税务局参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期向省认定办提交申请认定企业的相关纳税申报数据;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各地市主要是研究提出本地高企发展政策措施,开展政策宣传以及培育等工作,负责高企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和日常管理,协助开展高企专项检查和资格复核。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部分共3条,主要是细化了认定工作流程。内容包括发布通知、自我评价、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综合审查、认定报备、公示公告等9个方面内容。

第四章检查与复核部分共4条,主要是对抽查比例和复核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2%;细化了复核程序,包括受理复核申请、商议启动复核、组织资格复核、综合审定意见、复核结果办理等5个方面内容。根据复核结果确认或取消高企认定资格。

第五章专家管理部分共6条,主要是明确了高企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以及专家库的设立标准和更新流程。对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专家采取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移出高企专家库、通报所在单位、纳入专家诚信记录、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中介机构监管部分共3条,主要是明确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惩罚措施。省认定办建立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市场禁入机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疑似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中介机构开展执业检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部分共3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山西省科技厅

解读处室:综合前沿科技处   司文斌

     联系方式:0351-40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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