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发布日期: 2008-03-16 09:37:59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试行 )

  

晋科计发 [2001]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 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 奖励工作,保证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晋政发 [1999]66 号文颁布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 以下称奖励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进步奖所设各类别奖项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技进步奖分设山西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 省科技功臣 ) 、应用研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四类。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晋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晋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称省奖励办 ) 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山西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 省科技功臣类 )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 一 ) 所称 “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方法第十一条 ( 二 ) 所称 “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等工作。

第二节 应用研究类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 一 ) 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的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 三 ) 所称 ” 社会公益项目 ” 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的重要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前款所述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国家机关、各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决策服务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它单项科技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省科技进步奖中其它类别的奖项。

第十三条 应用研究类奖项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 二 )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 三 )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技术发明项目的候选人应当是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四条 应用研究类奖项候选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应用研究类奖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应用研究类 ( 除软科学研究外 )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0 人,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8 人,单位不超过 5 个;软科学研究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 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十六条 应用研究类奖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
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的先进水平。

( 二 )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其中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制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 三 )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 四 ) 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一年以上,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应用研究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

( 一 )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 )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 一 )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 )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 一 )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 )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决策科学化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 一 )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 )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 “ 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 仅包括生物新品种、工艺、材料、系统等。
所推广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是已获省级科学技术奖其它奖项的奖励 ( 即非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的奖励 ) ,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奖项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在设计或制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 二 )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 三 ) 在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条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奖项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推广或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一条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奖项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单位数不超过 7 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单位数不超过 5 个。

第二十二条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奖项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 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 一 ) 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在区域或行业发展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重大,显著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极大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 ) 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在区域或行业发展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较大,明显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有效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创新,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四节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

第二十三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奖项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 二 )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 三 )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奖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5 人,单位数不超过 5 个。

第二十五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奖项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 一 )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 )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技进步专业评审委员会;

( 二 ) 审定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 三 ) 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 四 ) 研究、协调、解决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组成人员 15-20 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L—2 人,秘书长 1 人。常务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技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下可设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应用研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重大工程、软科学研究等专业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相应奖项的评审工作;

( 二 ) 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 三 ) 对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 四 ) 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进步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l—2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出,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 ( 专业 ) 评审组。各学科 ( 专业 ) 评审组负责本学科或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科 ( 专业 ) 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至 2 人、委员若干人。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由省奖励办进行资格认定和聘任。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 一 ) 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在国内学术界有相当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 二 ) 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 三 )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 四 ) 热心科学技术奖励事业,有能力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四条 推荐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的成果。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推荐单位要根据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推荐项目的评审结论及 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在省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应按对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序,并按第一完成人 或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报有资格的推荐单位进行推荐。

同一技术内容的候选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奖项类别,并通过一个推荐单位进行推荐。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推荐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目,如总项目中某子项目成果水平高,技术难度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而且可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单独推荐,但总项目推荐时应扣除该子项目内容;仅适用于本项目的子项目,不得单独推荐。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要认真填写由省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 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省科技进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 一 )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类:
     1 、山西省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
     2 、申报人成就综述报告;
     3 、技术鉴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等;
     4 、纳税单复印件、应用单位证明;
     5 、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引用情况证明;
     6 、其他。

( 二 ) 应用研究类、成果推广及产业化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
     1 、山西省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2 、主要技术研究报告、试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3 、技术评价证明和应用证明 ( 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 ) ;
     4 、查新报告,发明专利项目只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
     5 、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要求提供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的主要论著、被他人引用情况检索资料、科学评价证明;
     6 、特殊行业证明;
     7 、其他。

第四十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省外以及我省公民在省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方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省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

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科技进步奖。

( 一 )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 二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 三 )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

第四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十三条 推荐省科技进步奖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四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推荐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省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提交学科 ( 专业 ) 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六条 初评结果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作为其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基础。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省科技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进行评审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四十八条 对没有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的项目,经省奖励办整理、汇总后,报省科技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审批,并予以公报。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 一 ) 省科技进步奖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审。
     ( 二 ) 初评由学科 ( 专业 )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省奖励办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 三 ) 省科技进步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 四 ) 省科技进步奖奖励 ( 评审 ) 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评审核准。

第五十条 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省科技进步奖各级评审会议的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认为推荐项目的核心初步具备奖励条件,但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决定缓评;认为推荐项目不具备奖励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评。

第五十二条 省奖励办应当及时将缓评 ( 不评 ) 项目和缓评 ( 不评 ) 理由通知推荐单位,缓评项目可在缓评后的第三年度推荐截止日前通过推荐单位向省奖励办提出复评要求。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要在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 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要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要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六条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五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审核。省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异议自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在本年度正常进行;自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励由省人民政府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数额为 50 万元。其中 10 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40 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六十条 应用研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类别的奖励由省科学技术厅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十一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从省财政预算专项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省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撒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十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每年推荐通知执行。

第六十四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获奖者个人或单位的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发放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六十六条 省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方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省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只按其所获得的最高奖金补发差额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技厅

  

2001 年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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