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 发布日期: 2024-03-13 16:09:20

关于印发《晋创谷科技企业(团队)入驻遴选及免申即享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将《晋创谷科技企业(团队)入驻遴选及免申即享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创谷科技企业(团队)入驻遴选

及免申即享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晋发〔2023〕28号),根据《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23〕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晋创谷科技型初创企业(团队)入驻遴选

第一条  对接方式

鼓励省内外高校院所在晋创谷园区设立联络点,入驻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对属于已设立高校院所联络点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团队,由联络点负责与晋创谷园区运营公司对接。对于未设立联络点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团队,统一由属地晋创谷园区运营公司负责对接,组织开展调研参观、政策解读、洽谈交流等事项。

第二条  综合评估

双方充分对接后,达成入驻意向的企业(团队),由园区运营公司向晋创谷管委会(省科技厅)提出专业审查需求,晋创谷管委会(省科技厅)根据入驻企业(团队)所属产业领域,授权相应专委会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入驻企业/团队核心成员、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力、预期产值空间和社会效益、国家/地区产业政策符合度及负面清单等),评估结果反馈园区运营公司。

第三条  协议签署

园区运营公司参考评估结果的正向性,与入驻企业(团队)签署入驻协议,协议内容要围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突出投入产出比、高质量成果转化、财政绩效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入驻协议的具体条款由园区运营公司制定,可为制式协议,亦可“一企一议”。入驻协议正式文本生效前报属地县(市、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条  享受政策考评及退出

入驻团队设立企业或者科创型企业正式入驻后即可享受晋创谷相关优惠政策。由园区运营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年度约束性指标开展考评,达到预期的亮“绿牌”,未达到预期但仍有发展空间的亮“黄牌”并限期整改,无法完成关键指标的亮“红牌”退出,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退出晋创谷后,园区运营公司应及时向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 晋创谷入驻企业创新启动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对象

经遴选入驻晋创谷并依法完成设立,实缴注册资本金(现金)到位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新迁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新迁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应为注册成立3年以内的规模以下的企业,符合晋创谷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突出,产业链协作紧密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对于地区经济社会亟需的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用于项目成果转化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创新启动资金支持采用“免申即享”模式,由园区运营公司代办,每年在5月或10月一次性集中兑付。

第八条  支持程序

(一)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后,由园区运营公司会同企业登记、行政审批等对其注册资本金(现金)的实缴情况、企业和股东的信誉等进行核实,提交属地县(市、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入驻企业配合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牵头受理。

(三)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复核后提出支持资金建议,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后,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向企业拨付。

(四)创新启动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园区运营公司协助项目成果转化企业及时注入注册资本金,完成实缴,启动资金在注册资本金占比不得高于实缴资金的50%。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企业创新启动支持资金视同企业经营性收入,政府不占股份,仅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抽逃、挪用、个人借用等,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章 晋创谷入驻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条  支持对象

经遴选入驻晋创谷,依法完成设立并正常经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新迁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新迁入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度,自迁入后正常经营当月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以企业上年度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度为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期限为企业入驻后5年内。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地方经济贡献奖励采用“免申即享”模式,自企业入驻并正常经营的次年5月底前兑现。

第十三条  支持程序

(一)经遴选入驻晋创谷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正常产生经济贡献起的前5年,每年由园区运营公司对企业上年度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入驻企业配合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提交属地县(市、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牵头受理。

(三)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复核后提出奖励资金建议,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后,报省财政厅下达省级奖励资金文件,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向企业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晋创谷入驻企业创新启动资金支持审核表.doc

      2.晋创谷入驻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资金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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