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8-07-23 10:18:40

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评审管理(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提高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对项目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既定的标准,在项目立项决策前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是科技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项目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各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财政支持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二)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当与研究开发任务以及研究成果预期能够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相一致。预算总量可以参照同类研究开发活动合理的支出水平,在保障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进行。

预算评审按“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在试点阶段,先在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8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施行。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评审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并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

第五条 预算评审专家是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重要支撑。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加强预算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预算评审专家库。做好对预算评审专家的培训,掌握国家和我省有关与预算评审相关的规定、方法、标准和行为准则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预算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预算评审程序

第八条 预算评审的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审查、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评审、报告形成与提交等五个程序。课题预算评审工作主要通过会议方式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等有关预算评审材料,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修改和补正。同时,对经费预算申报书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交预算评审专家组评审时参考。

第十条 预算评审工作一般要求在提交行政决策前完成。评审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预算评审;二是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建预算评审专家组。

(一)预算评审专家应熟悉我省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相关的财政管理制度,熟悉项目相关研究任务及经费预算特点,在相关的技术、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应当吸收企业或行业专家参加。

(二)预算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预算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其中经济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人数不得超过1人。预算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一般应由财务经济专家或熟悉财务的技术专家担任。

(三)以下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直接参加该项目研究和管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评项目以充足理由正式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以及在以往的评估评审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专家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材料,使专家了解相关政策、预算评审活动的目的、原则、要求、方法及标准、行为准则,掌握评审活动的规范化要求。在正式召开专家评审会前,同评审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采用专家独立评审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评审结果负责。

(一)专家独立评审。各参评专家根据预算申报材料和科技行政部门的初步分析参考意见,对照预算评审的规定,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

(二)专家组评议。在充分独立评审的基础上,专家组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讨论和评议,由组长负责汇总形成评审专家组集体意见。专家组也可以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规模、预算问题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组织实地考察或听取被评审单位陈述和解释。如专家组对某些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中,应当阐明争议的问题及不同意见。

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进行预算评审的,在技术论证专家组基础上,增加2—3名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经费一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专家组在预算评审工作结束时应当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规范的预算评审报告及参评专家评审意见表。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提交的预算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进行汇总讨论,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内容

第十五条 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规定的预算评审方法,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运用适宜的评审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人员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加工化验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分总量预算评审和科目预算评审两部分。

第十八条 总量预算评审要点:

(一)经费支出总量与项目研发任务目标是否一致。对照项目研发任务,比照预期能够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判断经费预算总量是否合理。

(二)经费预算来源可靠性和比例结构的合理性。经费预算来源是否可靠,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经费、地方(部门)配套经费比例结构是否合理。配套经费的筹措能力和配套经费的投入力度可以作为项目优选的一个重要条件。财政已安排用于科技条件和学科建设等专项扶持的经费,不能作为预算自筹经费的来源。

(三)项目资金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应当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及其相关财务资料。

(四)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九条 科目预算评审要点: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购置(试制、改造、租赁)设备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需和相关;购置设备预计利用率、设备购置共享的可能性及购置数量和价格是否合理。纳入经费预算的设备主要包括科学仪器设备、小试和中试用的相关设备。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相关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作为科研经费纳入预算。

2、人员劳务费。人员劳务费支出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类科技人员投入项目的研究时间是否符合实际;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是否合理。人员劳务费支出总量应当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预算,涉及较大研发劳务支出的软件开发、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项目,可适当增加人员劳务支出预算。

3、材料费。材料购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预算材料种类、单价和数量是否合理。

4、测试加工化验费。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必要;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是否合理。

5、燃料动力费。根据研究开发需要,判断燃料、水电等耗费总量是否合理;高燃料动力耗费项目应作具体说明。

6、差旅费。考察交流内容、地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交流人数、燃油费和租车费等预算是否合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会议费。召开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会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场所及支出标准是否合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8、合作研究与交流费。合作研究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互补)优势;合作研究开发任务是否具体,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合作研究开发的具体任务目标与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项目,应当提交国外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协议或邀请函。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开发资料复印(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等费用事项是否具体;申请数量、单价预算的合理性。

10、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支出对象是否合理;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1、其他费用。增设预算科目是否具体;支出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一致;支出数量、价格标准是否合理。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用需要调整预算的,可以在执行时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

超过20万元至8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8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上述各科目范围界定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执行。

第二十条 综合考虑各专家评审结果,经专家组讨论、评议,核定项目研究开发总经费,并形成预算评审报告,每个课题一个报告。核定研究开发总经费时一般只核减,不增加。

第四章  评审活动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活动全过程、评审结果和预算经费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行政部门可将预算评审主要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公示。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200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遵守评审行为准则,规范预算评审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活动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有行政监察部门举报,省科技行政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省科技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审中,如查实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不配合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除对该项目不予立项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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