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 发布日期: 2021-04-30 16:05:17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晋科函〔2021〕65号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企业注册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企业,不能重复进行注册,必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新注册用户建议法人账号使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申报、查询、核心信息变更、企业更名、年报、季报中会经常用到,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的,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用户登录—法人登录—找回密码”功能进行找回。

(三)网上填报

企业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

(四)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同时自留1份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五)现场核查并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网络审查和形式审查,同时,对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5人(含)以下,知识产权全部是当年的,材料中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合同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2),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签字盖章后与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等上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六)专家评审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综合审查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随机抽取1-2个市进行实地核查。

(八)报备公示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九)认定公布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shanxi.gov.cn)公布。

(十)证书发放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发放至企业。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报送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受理,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各组织推荐单位应出具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并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函一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楼26号科技厅行政审批窗口(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丽华甲第苑对面),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含原件一套)及另一份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范组织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关联数据要吻合。为保障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本企业全职职工,如遇变动,应及时与省高企认定办联系更改。

(二)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据实出具鉴证报告,并进行承诺(见附件5)。近三个会计年度中只有2020年的研发费用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

(三)各组织推荐单位要加强辅导培育,做好跟踪服务,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企业申报质量。

(四)2018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资格有效期已到,今年应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为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六)省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  司文斌  0351-4033005

(二)材料受理

省政务服务中心         耿冰    0351-7731368

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李芸    0351-7039505

(三)组织推荐单位

各组织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6。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4.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汇总表

5.中介机构承诺书

6.组织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28日

 

相关稿件:
[字体:  ]  [关闭窗口]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