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发布日期: 2008-03-16 09:33:42

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 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 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登记的科技成果范围是:
     (一) 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 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 ,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二) 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 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三) 软科学类成果是指为了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 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 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符合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二)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 评价结论具有下述评价意见:

应用技术类成果:评价结论表明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 果;

基础理论类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对本学科的健全发展有重要补充,并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 家的引用、评价或由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软科学类成果:对国家和地方当前或长远决策管理,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理论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在指 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四)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山西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并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对需办理登记的科技成 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推荐到省科技厅。凡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必须办 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经批准后予以登记,并由省科技厅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 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汇总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进行交流。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科技成果完成人( 单位)可以在国家科技成果网查询(网址 :http://www.nast.org.cn ) , 或在科技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查询。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应用技术成果: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 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等。
     (二) 基础理论成果: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 明、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完结报告等) 和研究报告。
     (四) “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 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软盘二张。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二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 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技厅  
2002 年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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