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23-02-16 09:11:04

《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正式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国发70号文”)和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的相关要求,科技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

按照国发70号文及科技部有关部署,我省积极推动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有关工作。2016年,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6〕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规范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有关工作,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出台了《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晋科发〔2022〕1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压实我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高其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持作用。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四个部分14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出台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

依据“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明确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研装置和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适用于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管理单位。

(二)明确评价考核的组织部门、实施单位及依托平台

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作为组织部门,按年度对管理单位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依托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由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承担。

(三)明确评价考核的内容、考核机制、考核流程

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单位组织管理情况、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使用情况、对外共享服务成效;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单位自评价和综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综合评价充分利用省级网络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具体工作流程为发布通知文件、提交材料、集中审核、现场核查等流程进行评价考核。

(四)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置合理比例。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科研仪器购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创新平台绩效考核与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调动其开放共享积极性。连续3年评为优秀的管理单位,授予“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示范单位”。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期间限制申报省创新平台基地、限制在省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考核结果评为“较差”等次,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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