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10-17 14:47:52

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社部科技部关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中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在山西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目前在自然科学研究(含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体育科学研究、科技管理与公共服务(含科技开发与管理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

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的。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1.基本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且聘任研究实习员岗位至少满1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2年,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或者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聘为助理研究员。

(2)在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及以上,不达“合格”1次相应推迟1年参加评审。

2.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3.业绩要求

获初级职称资格以来,所获成果至少符合下列5个条件任意1项:

(1)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1篇。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和农村技术承包奖三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1项;设区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相当奖项)1项(只限于设区市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3)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子课题,需附2级任务书)或5万元及以上横向项目1项;或参与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1项,并正式公布;或参与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5件或参与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1件。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参与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等项目,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达10万元及以上,需附应用单位证明及合同,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等材料。

(5)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等人员,参与的研究报告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作为决策参考采纳1篇或被省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采纳1篇(只限于设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2篇(只限于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需附相关文件、研究报告、政府部门证明等材料。

(三)研究实习员评审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申报研究实习员资格;具备硕士学位可初聘为研究实习员。

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四、评审条件说明

(一)学历要求

申请人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并经本单位学历学位清查登记确认,所学专业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对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基层一线人员指乡镇及以下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业绩突出是指取得申报相应级别对应业绩要求任一项成果。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任现职年限及有关年龄要求

任现职年限的计算,自被本单位聘任相应职务并兑现工资的当年算起,实算至申报评审的当年年底。即:要求任职满4年,为2015年底前聘任;要求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为2017年底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论文要求

申报评审者可提交1篇及以上论文,均须是获得当前同级职称资格以来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完成,发表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与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面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书评、综述、人物介绍)视同核心期刊论文。

被SCI、SSCI、EI收录的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需提供具有科技文献检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发表期刊当年的影响因子和中科院JCR大类分区。

为杜绝个别申报人员为评职称突击发表无学术、技术交流价值的论文,下列论文不能计算:

1.合作发表非排名第一的论文;

2.无国内、国际统一刊号(CN、ISS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3.综合(百科性)刊物上收集的论文;

4.只进行过会议交流或各种形式的论文评选,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含会议论文集);

5.在增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其它非专业性学术论文。

申报评审者在提交论文材料时,要注明论文级别(SCI收录、SSCI收录、EI收录、核心期刊、其它期刊)、本人排名及论文字数。

(四)获奖成果、项目和标准、专利要求

获得奖项须出具证书。

评审条件中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是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立项的项目。除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和青年基金项目)和省重大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设立的子课题外,其它项目子课题不能算作本级计划项目。

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或获得三类及以上新药证书的视同为已结项验收的省级重大专项项目;通过国家新品种认定和省部级新品种审定的视同为已结项验收的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
标准成果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授权发明专利、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的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及相关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法院的正式文本为准。

(五)申请转评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因岗位变动从事自然科研工作年满一年以上,需要转评自然科研系列任职资格,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依照自然科研系列的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并按自然科研系列的正常申报要求转评同级自然科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绿色通道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相应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推荐程序

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实行推荐公示制度,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出具鉴定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市场向省中评委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推荐。

1.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审核申报

申报的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并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逐级报送省直主管部门、驻并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或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至省政务大厅。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政务大厅。

(二)申报材料及整理装订

1.申报材料

(1)省直主管部门、驻并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或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推荐函;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

(2)《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1份(具体材料和内容请按要求装订)。

(3)《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网站下载,A4纸双面打印用胶粘合,不装订)。

(4)任现职期内历年的《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简称《考核登记表》)1份(不装订)。

(5)《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考评表》(以下简称《综合考评表》)一式20份,表头加盖主管单位印章(一律用A3纸打印,不装订)。

(6)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及与其相对应的兑现工资表、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报送材料时,应交验相应的原件,审核后退回。

(7)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所涉及的科研项目需出具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结题报告、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验收意见或验收申请表及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计划任务书中的“项目参加人员”页和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验收意见或验收申请表中的“项目完成人员”页(原件、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8)申报人近期2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面用中性笔标注姓名)。

2.材料的整理与装订

下列申报材料均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其装订顺序为:

(1)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及与其相对应的兑现工资表、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2)论文、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3)科技成果获奖证书。

(4)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结题报告、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验收意见或验收申请表及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出具的证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法院出具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正式文本。

(5)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单位证明及合同,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

(6)研究报告相关部门采纳证明。

装订时要有封面、目录,内容要分类区别;装订好后要装入制式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外粘贴《申报人员信息表》。

(三)材料送审

1.申报人员要通过“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系统”(登录网址:http://218.26.227.163/natural)注册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8时至11月1日18时(含组织推荐部门审核时间)。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员须及时提交其他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需及时查看回复信息并相应调整。

2.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9时-11月8日17时。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装订整理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超过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后,将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3.组织推荐部门名单详见《山西省自然科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组织推荐部门名单》(以下简称《组织推荐部门名单》)。具体部门可与省科技厅信息中心联系,申请评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4.材料报送地点:山西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3号窗口,联系电话:0351-7731368;

5.政策咨询:省科技厅人事处,0351-4068010。

6.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351-4062344。

(四)其他有关事项

 1.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施三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申报。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审核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等做出承诺,必须签署意见及审核人姓名并负责。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有虚假内容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当年评审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3.本文件及《资格评审表》、《考核登记表》、《综合考评表》、《申报人员信息表》、《组织推荐部门名单》文本可从山西省科技厅网站(www.sxinfo.gov.cn)“专题专栏”进行查询和下载,其它有关信息,请登录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x.hrss.gov.cn进行查询。


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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