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处 发布日期: 2023-02-02 15:23:24

《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实施办法》(晋科发〔2022〕91号)于2022年7月28日印发,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明确,且拥有解决重大科技攻关需求能力的创新人才群体,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依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实施办法》分为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1-5条,主要阐明办法出台的依据、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实施的意义、创新人才团队的内涵、外延以及应当坚持的原则、目标和方向。第二章为范围与条件,包括6-8条,主要对不同层次创新人才团队进行了目标定位,对创新人才团队的一些申报和引进条件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为遴选与评审,包括9-13条,主要对创新人才团队的申报、评审和发布程序进行了明确。第四章为管理与资助,包括14-23条,主要强调了创新人才团队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明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强调建立年度报告工作进展机制,以及特殊情况处理原则。第五章为验收与考核,包括24-26条,主要对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实施建设期满后,开展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加强结果的应用。第六章为附则,包括27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有效时间,明确了现有正在建设运行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纳入新办法管理的原则。

三、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一)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范围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中符合条件或国内外引进的创新群体。优先支持支撑条件良好、产学研结合、学科交叉融合、国内外合作、结构合理和运行稳定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条件

按团队整体水平和建设层次分为领军人才团队、重点人才团队和青年人才团队。

1. 领军人才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能力,具有显著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高价值专利和各类知识产权,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市场前景,能引领学科建设发展。团队带头人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带头人为两院院士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研工作者,年龄不受限制。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40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2. 重点人才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具备承担我省重点领域与重点产业战略任务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高价值专利和各类知识产权,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市场前景,能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团队带头人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40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3. 青年人才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省内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研究方向和任务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前沿问题,拥有高价值专利和各类知识产权,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有明显创新潜力。团队带头人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2周岁(女性可放宽2岁)。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38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各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且思想创新、学术端正、治学严谨,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有时间和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人才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目标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过程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省科技厅根据人才团队的建设层次和研发活动特点,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资助,一个支持周期为3年。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人才团队专项分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特殊人才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报。

(二)人才团队带头人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组织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三)人才团队专项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会议评审。通过会议评审的进行现场考察。

(四)通过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的团队,经厅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按省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人才团队建设任务。

六、注意事项

现有正在建设运行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通过考核评估的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晋科基发〔2013〕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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